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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济管理学院学生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任职条件
来源:作者:发布时间:2011年06月02日

经济管理学院学生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和任职条件

第一条学生会委员的选拔,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在公开、公平的前提下,采取自荐、组织推荐等不同形式,产生候选人,通过民主选举产生。

第二条在特殊情况下,学生会委员也可由组织指定、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。

第三条学生会委员任职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1、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,具有一定的理论和政策水平;

2、勤奋学习,有较强的学术进取精神,学习成绩优良;

3、有献身精神,不计较个人得失,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;

4、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,能积极组织有益于学生成长的各项活动;

5、有良好的个人修养和道德水准,以身作则,模范遵守国家法令和学校规章制度;

6、具有团结协作精神,善于与周围的同学沟通,交流;

7、有较强的责任感,勇于承担社会工作;

8、有创新精神,积极为集体建设出谋划策;

9、有正义感,敢于与一切不良行为作斗争。

第四条学生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必须自动辞职:

1、言行违反四项基本原则,政治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者;

2、违反国家法令、法规和校纪校规,受到学院或学校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者;

3、任职期间有两门(含两门)以上课程不及格者;

4、学习成绩平均分达不到班级前70%者;

5、闹不团结,互相拆台,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受到损害者;

6、以职权谋私利,经教育仍然不改者;

7、不能胜任所担任职务者;

8、个人素养和道德水平低下,在学生中影响不良者;

9、从事其他与学生干部身份不符的活动,严重损害集体利益或信誉者。

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,一年内不能录用为学生会委员:

1、有两门(含两门)主要课程不及格者;

2、学习成绩达不到班级前70%者;

3、有违纪行为,受到经济管理学院或学校通报批评以上处理或处分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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